ST起步:关于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起步 公告编号:2023-061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及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126,849,312.64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11,210,454.21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5,638,858.43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相关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步股份”)及子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30笔,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26,849,312.6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11,210,454.2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5,638,858.4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序号 | 案号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案由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元 | 案件阶段 |
1 | (2023)粤0106民初12966号 | 诸暨起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汤姆猫发展产业有限公司、杭州悦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纠纷 | 24,000,000.00 | 待开庭 |
2 | (2023)浙1121民初1113号 | 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杭州悦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盈松 | 经销合同纠纷 | 67,756,150.07 | 已开庭,待判 |
3 | (2023)丽仲第126号 |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仰山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4,605,703.20 | 未开庭 |
4 | (2023)丽仲第140号 | 浙江起步新零售有限公司 | 南通晨起芯选纺织品有限公司、喜登鸟(南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冬 | 买卖合同纠纷 | 4,822,002.24 | 未开庭 |
5 | (2023)丽仲第139号 | 浙江起步新零售有限公司 | 杭州凯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3,000,000.00 | 未开庭 |
6 | (2023)浙1121民初1321号 |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仰山科技有限公司、蒋年俊 |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3,020,209.00 | 胜诉,已完结 |
7 | (2023)丽仲第 263号 | 浙江起步新零售有限公司 | 杭州理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强 | 合作合同纠纷 | 3,614,501.70 | 已受理,未开庭 |
8 | (2023)闽0521民初4673号 | 福建源益鞋材有限公司 | 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冠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永 | 买卖合同纠纷 | 7,984,693.92 | 未开庭 |
其它单笔在250万元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118,803,260.13 | |||||
其它单笔在250万元以下的小额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8,046,052.51 | |||||
合计 | 126,849,312.64 |
二、新增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序号 | 案号 | 案件情况 | 案件进展 |
1 | (2023)粤0106民初12966号 | 被告杭州悦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悦安”)以背书的方式向原告诸暨起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起步”)转让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汤姆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猫”)的商业承兑汇票12张,每张商业汇票的金额均为200万元,合计金额为2,400万元,上述汇票均已到期。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在汇票到期后承兑人部分未签收、部分拒付(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未收到相关款项。 2023年4月诸暨起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判令被告汤姆猫向原告支付2,400万元及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杭州悦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2 | (2023)浙1121民初1113号 | 原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起步”)与被告杭州悦安、彭盈松于2022年7月签订《经销商临时授信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为被告杭州悦安提供最高额6,573万元的临时信用额度用来购买产品,授信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授信期间采用无息方式;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杭州悦安至迟在授权期间截止之日或者原告依据第四条调整的授信期间截止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结清授信期间内发生的应向原告支付的所有货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担保人彭盈松愿意为被告杭州悦安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杭州悦安未按约付款,双方通过对账确认,截止2022年12月31日(授信期间内),被告杭州悦安拖欠原告货款67,756,150.07元。 2023年4月浙江起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依法判 | 已于2023年5月15日在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待判。 |
令被告杭州悦安支付原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货款67,756,150.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彭盈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
3 | (2023)丽仲第126号 | 申请人起步股份与被申请人一南昌仰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仰山”)签订有《分销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双方合作模式为被申请人一在店铺内销售申请人货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代发货,货款月结,结款时间为次月30日,代发运费由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已履行代发货款4,035,413.20元,货量114,058件,快递费用570,290元,共计人民币4,605,703.20元。 合同第七条约定,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被申请人一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故申请人要求提前终止协议。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一的全资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与被申请人一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别,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4月起步股份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诉求(1)裁决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分销商合作协议》;(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4,035,413.20元、快递费570,290元,共计人民币4,605,703.2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 已由丽水仲裁委员会受理,未开庭。 |
4 | (2023)丽仲第140号 | 被申请人南通晨起芯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晨起”)系申请人浙江起步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起步新零售”)电商业务的代运营商,其指定浙江起步新零售向被申请人喜登鸟(南通)纺织科技有限 | 已由丽水仲裁委员会受理,未开庭。 |
公司(以下简称“喜登鸟”)采购货品,所采购的货品由南通晨起公司负责运营销售。被申请人丁冬为南通晨起、喜登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起步新零售与南通晨起、喜登鸟、丁冬签订《四方协议》,协议中南通晨起承诺1、每批次订单入库周期为90天,订单入库周期内须达成售罄率80%及以上,保证达成的80%售罄率部分中未售罄的剩余商品,南通晨起应在入库周期完成后30天内按照不低于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的成本向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2、由喜登鸟提供的货品,南通晨起在浙江起步新零售或其关联公司代运营销售的,在90天的销售周期内,售罄率达到80%及以上。未达成部分,南通晨起在90天销售周期后,30天内按照不低于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的成本向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协议还约定,丁冬为南通晨起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向浙江起步新零售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四方协议》签订后,浙江起步新零售合计采购货品金额6,027,502.80元,货物入库后,南通晨起并未销售任何货品,未在销售周期内完成销售,根据协议,南通晨起需向浙江起步新零售支付80%货物的采购款4,822,002.24元,被申请人丁冬未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4月,浙江起步新零售向丽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南通晨起、喜登鸟共同支付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款项4,822,002.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丁冬对仲裁请求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仲裁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 |||
5 | (2023)丽仲第139号 | 申请人浙江起步新零售与被申请人杭州凯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文化”)于2022年9月7日签订了《MCN机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在约定的直播平台上为申请人自营的“ABCKIDS”品牌进行直播销售活动。根据协议第三条第3点约定,申请人需根据每月度双方确认的《直播活动计划单》中确定的前置费用向被申请 | 已由丽水仲裁委员会受理,未开庭。 |
人指定账户打款,若被申请人本月未完成月度指标,则前置费用顺移至下一个月使用,直至完成上一份月度业绩指标。根据双方确认的9月《直播活动排期计划》,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9日、9月14日、9月22日共向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约进行直播活动,未完成销售目标,并且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自9月制定直播活动计划后未有新的直播计划,被申请人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双方合作已无信任基础,合作目的已无法达成。故申请人除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外,还应退还已支付前置费用30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起违约利息。 2023年4月,起步股份新零售向丽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签订的《MCN机构合作协议》;(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已支付的300万元前置费用;(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 |||
6 | (2023)浙1121民初1321号 | 原告起步股份与被告一南昌仰山签订了《ABCKIDS系列品牌授权协议书》,许可期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一需按合作年度支付商标使用费,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保底商标使用费为5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若商标使用费低于保底费用的,以保底费用计算,超出保底费用部分,需在每半年结束后,次月25日前支付超额部分的商标使用费。 原告自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共向被告一发货2,122,000件标,共计标费2,863,000元,截止起诉当日,被告一未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一延迟支付商标使用费的,应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己构成违约,除解除品牌授权协议书外,还需支 | 2023年5月23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仰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 年9 月签订的《ABCKIDS系列品牌授权协议书》;(2)被告南昌仰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费2,363,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自2023 年1 月26 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以本金2,863,000 元为基数、自2023 年5 |
付商标使用费2,863,000元、支付利息157,209元(截止至起诉当日)。被告二蒋年俊作为被告一的全资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与被告一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4月,起步股份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诉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ABCK IDS 系列品牌授权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品牌授权费2,863,000 元, 利息 157,209 元, 共计人民币 3,020,209 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自 2023年 4 月 14 日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起利息(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 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363,000 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三、被告蒋年俊在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7 | (2023)丽仲第 263号 | 被申请人杭州理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理现”)系申请人浙江起步新零售电商业务的代运营商,其指定申请人向金华大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采购货品,所采购的货品由杭州理现负责运营销售。 2022年9月16日,浙江起步新零售与杭州理现、大华公司及王强签订《四方协议》,协议中杭州理现承诺1、被批次订单入库周期为90天,订单入库周期内须达成售罄率80%及以上,保证达成的80%售罄率部分中未售罄的剩余商品,杭州理现应在入库周期完成后30天内按照不低于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的成本向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2、由大华公司提供的货品,杭州理现在浙江起步新零售或其关联公司代运营销售的,在90天的销售周期内,售罄率达到80%及以上。未达成部分,杭州理现在90天销售周期后,30天内按照不低于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的成本向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协议还约定,王强为杭州理现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向浙江起步新零售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四方协议》签订后,浙江起步新零售合计采购货品金额4,518,127.12元,货物入库后,杭州理现并未销售任何货品,未在销售周期内完成销售,根据协议,杭州理现需向浙江起步新零售支付80%货物的采购款 | 已由丽水仲裁委员会受理,未开庭。 |
3,614,501.70元,被申请人王强未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5月,浙江起步新零售向丽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杭州理现支付浙江起步新零售采购款项3,614,501.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王强对仲裁请求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仲裁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 |||
8 | (2023)闽0521民初4673号 | 原告福建源益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源益”)与被告一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起步”)开始业务以来,被告一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被告一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结账单》一份,确认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结欠原告6,975,286.75元,被告二福建冠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周建永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四应在该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2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对账确认,被告一共结欠原告货款7,745,863.14元,并由被告二和被告四共同出具《承诺及担保协议书》交原告收执。根据《承诺及担保协议书》,被告二对被告一结欠原告的货款7,745,863.14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三起步股份为被告一福建起步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4月,原告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745,863.1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745,863.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为238,830.78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在6,975,286.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 | 已由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未开庭。 |
三、 前次已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阶段 |
1 | (2022)丽仲第257号 | 诸暨起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 | 经销合同纠纷 | 13,120,078.57 | 已胜诉 |
2 | (2023)丽仲第056号 |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 赣州杰贝商贸有限公司 | 经销合同纠纷 | 11,233,228.35 | 已开庭,未判 |
3 | (2023)沪0117民初6173号 | 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冠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1,042,012.00 | 未开庭 |
注1:本表仅列示2023年4月29日已披露的涉案金额250万元以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