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起步 公告编号:2023-096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1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5,2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802,415.0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9,197,584.9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6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业务便利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2023年9月1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起步云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云起”)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起步股份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812000003857 | 智慧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196,943.05 |
起步股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 356080100100427785 | 智慧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167,539.00 |
浙江云起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813000006290 | 智慧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69,500,000.00 |
起步股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 577903979410708 | 婴童用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 160,000.00 |
青田小黄鸭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33100010201000009507 | 婴童用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 79,587,886.35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起步云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3000006290,截至2023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69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智慧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 年_/ 月_/ 日,期限_/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时迪、邓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一、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