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步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利民、周建永、吴剑军、陈章旺:
经查,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吴剑军在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或公司)担任关键管理人员期间,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2018年度虚增营业收入0.6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0.4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23亿元;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1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66亿元;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1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0.7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41 亿元。
公司股份代持未对外披露。2016年12月,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章利民与梁继进等四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其代为持有四人的公司股份,暂不办理过户。股份代持期间,公司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起步股份公告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债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其2018年度及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因起步股份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公司将积极配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尽快更正差错,积极整改。公司会吸取经验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后续事项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