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2-20  ST起步(603557)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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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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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起步,A股证券代码:603557;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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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相关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1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0.7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41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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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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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