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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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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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有星,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丽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雷新途,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程银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周 波,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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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聪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黄明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黄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6,947.8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97%;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0.39%。2019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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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190.5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营业成本11,599.1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591.33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37.42%。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0,948.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9.54%;虚增营业成本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37.3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0.30%。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4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4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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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2019年8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债发行。2020年1月9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3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2,000万元可转债,期限6年。2020年4月8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本次可转债规模为52,000万元。2020年4月10日,公司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52,000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公司涉嫌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万元、5,060.4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3,181.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1,879万元,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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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丽萍、雷新途,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雷新途、王丽萍均提出:一是由于公司核心高管蓄意欺诈、刻意隐瞒,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难以发现财务造假。二是履行了审阅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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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提出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李有星、雷新途还提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调查。
时任董事程银微提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不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相关财务数据均经过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
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均提出:一是在公司关键少数人员故意欺瞒下签署相关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在自身业务权限内无法辨识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销售业务。二是在违规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协助案件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与调查线索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警示函》认定,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签署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内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部分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以及采取了形式化履职、事后履职措施,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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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王丽萍、雷新途,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