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彭盈松的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最终 生效判决,最终影响以生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需要结 合判决情况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 内,涉案对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 况,如涉及对方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 年3 月31 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4)浙11 民初49 号),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 年7 月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中院”) 送达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案号:(2024)浙11 民初49 号),原告彭盈松因债 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彭盈松代第三人香港起 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7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9)。当月,公司收到丽水中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24)
浙11 执保7 号之一),丽水中院根据彭盈松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对公司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并查封公司部分不动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7 月30 日披露 的《关于部分资产被查封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前述案件累计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42,009.86 元。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4)浙11 民初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原告彭盈松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且其提交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盈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 元,由原告彭盈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人有上诉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 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对方是否上诉及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如涉及对方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 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