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查股网  2024-01-17  健盛集团(60355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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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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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5

三、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8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 11附件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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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 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 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或股东代表)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五、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六、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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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 本次会议由2名计票人、1名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

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 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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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4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6日主 持 人:董事长张茂义先生

一、 宣布会议开始

1、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

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宣布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3、 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二、 会议议案

序号提案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 审议、表决

1、 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2、 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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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票、监票。

四、 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1、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2、 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六、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七、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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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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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 9 页 共 18 页原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二) 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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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请各位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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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1、 附件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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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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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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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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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资质审查、整理与评价,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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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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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管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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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