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涵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刘海滨陈红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