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脉: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7  ST通脉(603559)公司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秋明先生转发的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06执3096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公司”)因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秋明先生、张利岩先生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向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181,973.20元(16,439,437股*18元/股*20%);2.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财务顾问费、法律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等中介服务费1,65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2023年2月,融迅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115,700股股份被冻结。2023年6月,融迅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补充冻结王世超先生6,000,000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冻结股份11,115,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临2023-054)。

2023年9月,融迅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经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2023年10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06执3096号),因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融迅公司向吉林省长融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融迅公司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2023年10月,因融迅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补充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孟奇女士持有200,000股股份被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冻结股份11,315,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二、《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秋明、孟奇达成执行和解,上述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其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上述五被执行人的执行,并要求解除对上述五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秋明、孟奇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案件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本次执行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张利岩先生尚未按照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