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6,200,22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6.6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许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孙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6,115,228 | 99.9326 | 85,000 | 0.0674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丰、赖元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