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珍宝岛 |
保荐代表人 | 丁力、王晓宇 | 联系方式 | 010-85556399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8号)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2,803,592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珍宝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持续督导期内对珍宝岛履行了相应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了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持续督导工作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珍宝岛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如下的工作: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持续督导制度,且根据珍宝岛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与珍宝岛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与上市公司保持了密切的日常沟通,并履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工作职责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珍宝岛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珍宝岛及相关当事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了珍宝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珍宝岛按照最新要求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照要求对珍宝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审阅,并督促公司相应更正或补充,公司予以积极配合,并已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珍宝岛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珍宝岛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14 |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珍宝岛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重大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珍宝岛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珍宝岛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已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珍宝岛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珍宝岛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珍宝岛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珍宝岛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珍宝岛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珍宝岛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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