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减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符合《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