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