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查股网  2024-04-27  长久物流(603569)公司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投资并购广东迪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迪度”),该公司从事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根据其行业特点,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公司决定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公司在投资并购广东迪度之前的存货历史采购价格相对稳定,部分存货具有品类多、价值低、周转快等特点,确定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故本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使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③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②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

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主要变更内容

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

①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用于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

三、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23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金额不重大,本公司不拟就上述影响追溯调整本公司2023年1月1日年初未分配利润。

2. 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确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故本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政策的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