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拓展业务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需回避表决。
故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伟胜经营发展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额度,是为支持公司青岛伟胜的发展,解决其正常资金周转问题,威铖工业未提供借款,主要系其持股较少,且不参与青岛伟胜实际经营。本次关联交易系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由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利息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收取标准,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对青岛伟胜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需回避表决。
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