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于 2023 年 10月 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三星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三星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一)《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 修订前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特别 提示 |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总人数120人。 |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总人数119人。 |
释义 | 本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本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 ||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 |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
第 二 章 |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总人数120人。 |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总人数119人。 | |||||||||||||||
第 二 章 | 公司副董事长杨敏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系:杨敏先生作为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决策和经营领导者,对公司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业务的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未来将持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承担重要责任,因此公司认为杨敏先生属于在运营管理和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管理层,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
第 三 章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第 七 章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4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75%或155%。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0%;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0%。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又或者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238%或238%。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3%;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3%。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或者2024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8%或128%。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5%;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5%。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 |
特别说明:上述考核指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归属期内,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 ||||
第 十 二 章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本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本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
(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 修订前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释义 | ||||||||||||
第 二 章 | 因此,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合计总人数120人。其中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4人。 | 因此,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合计总人数119人。其中在公司任职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 | ||||||||||
第 三 章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上述人员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重要协同作用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上述人员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重要协同作用 | ||||||||||
第 七 章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0%;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0%。 | |||||||||||
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4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75%或155%。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又或者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238%或238%。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3%;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3%。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或者2024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8%或128%。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5%;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5%。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238%或238%。 | ||
特别说明:上述考核指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归属期内,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特别说明:上述考核指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归属期内,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三)《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 修订前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 为了规范本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定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 为了规范本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定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 |||||||
第 一 章 | 因此,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合计总人数120人。 | 因此,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合计总人数119人。 | ||||||
第 三 章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0%;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3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0%。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又或者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238%或238%。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4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75%或155%。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3%;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3%。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 | |||||||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3%或123%;或者2024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28%或128%。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的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增长不低于15%;以2020-2022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5年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的增长率不低于15%。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5年合计的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件数或者对外销售的玻璃门体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的面积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238%或238%。 | ||||
特别说明:上述考核指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归属期内,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特别说明:上述考核指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归属期内,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 ||
第 五 章 | (一)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 (一)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不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