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监事会对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58,760.32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8,327.2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经公司对照自查,进行前述调整后,公司仍然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审议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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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