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应坚持统一部署、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基本原则,及时阻断不实负面舆情的发酵,引导舆论回归理性,切实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方网站、网络媒体、上交所e互动、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信服务号、微信群聊等)、微博、抖音、网络论坛、博客、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公司各内部门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协助公司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或不实报道。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主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主动收集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实时抓取相关内容,及时发现潜在的舆情风险,并快速响应,坚决杜绝消极应对,避免负面舆情和不实报道进一步扩散;
(二)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持对外宣传工作口径的一致性;
(三)真诚客观。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持续
沟通。在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实、客观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市场疑虑,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具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方案,积极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应对准备。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上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首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继续报道不实新闻,或进一步发酵负面舆情。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交所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应对舆情的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化。
(四)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渠道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提议公司人事部门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