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38人调整为604人,授予的权益数量由2,690.10万股调整为2,444.40万股:其中,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45.05万股调整为1,222.20万股,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45.05万份调整为1,222.20万份。
二、监事会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8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经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名单中的人员,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0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444.40万股权益:其中,向60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2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2元/股;向60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22.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28元/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