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遵循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出对本次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其相关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