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4-026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3 | - | 2024/7/4 | 2024/7/4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24年5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03,0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3.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0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603,000股,即以599,397,000股为股本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899,095,5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2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0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603,000股,即以599,397,000股为股本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9,095,500.00元(含税)。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9,397,000×1.5)÷600,000,000=1.4985元/股
(2)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4985)+0]÷(1+0)=(前收盘价格-1.4985)元/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1.498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3 | - | 2024/7/4 | 2024/7/4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徐进、刘安省、黄绍刚、范博、朱成寅、孙朋东、徐钦祥、周图亮、段炼九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指定股票账户的红利亦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61-6898000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