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为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对2023年3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存货跌价损失12,820,027.10元。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3月31日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通过。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拟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现有少数股东湖州织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放弃优先认购权。顾小荣、叶佩华、钱鑫祥三人拟向东尼半导体增资合计23,000万元,持有其4.31%股权;同时公司向东尼半导体增资10,000万元,持股比例变为69.42%。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正英 邹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