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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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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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尼电子,A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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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27日、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称,公司对2022年年度、2023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相关会计报表项目予以追溯调整。更正后,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由1.08亿元更正为0.79亿元,调整额占更正前金额的26.85%。公司2023年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分别调减归母净利润0.36亿元、0.59亿元、2.39亿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91%、86%、457%。此外,公司还同步调整总资产、净资产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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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公司2022年、2023年上半年向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拆入资金
0.25亿元、0.48亿元(不计息),导致其他应付款当期期末余额分别为0.25亿元、0.45亿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则要求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予以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32,000万元,公告同时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60,721.83万元。公司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3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68.67%,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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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时任财务总监杨云对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2023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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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杨云,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翁鑫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