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60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 渝北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会议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 8议案三《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1议案四《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 45
会议议程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023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时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上午10:00
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参会人员: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五、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六、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发表律师意见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一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 |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和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公司相关制度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以上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议案二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五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包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
新增 |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新增
新增 |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四十八五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五十六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 |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 |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提名、审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提名、审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提名、审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行使职权的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行使职权的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
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
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十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就被提名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临时提出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 第十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就被提名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临时提出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新增 | 第十四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十四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五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十六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七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八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八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时,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时,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时,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新增 |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第五六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职责 |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二十二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二十二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第六七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意见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 第二十三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 第二十四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为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十五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二十六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第二十七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二十八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津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津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第三十四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第三十五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 第三十六四十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 第三十七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现场检查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 第三十八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
公司相关制度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以上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6日
议案三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新增关联方情况
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远环境”)于2012年1月26日设立,注册资本为7204.6482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悠远环境70%的股权转让给MANN+HUMMEL Life Sciences & Environment Holding SingaporePte. Ltd.,(以下简称“曼胡默尔新加坡控股”),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交易完成后,公司继续持有悠远环境30%的股权,悠远环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悠远环境成为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方,拟对与其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预计。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金额不超过3,25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见下表: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原2023年度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本次增加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本年初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已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万元) |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商品 | 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200.00 | 1,135.67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3,000.00 | 12,695.52 |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设备租赁、水电 | 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50.00 | 156.24 |
合计
合计 | 3,250.00 | 13,987.43 |
说明:本次增加预计金额系公司出售悠远环境70%股权交割完毕后,在2023年度剩余时间内,公司与悠远环境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7204.6482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Ivan Mjartan注册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环境保护及空气过滤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及相关产品、原材料及配件的进出口、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的,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 |
MANN+HUMMEL Life Sciences & Environment Holding Singapore Pte. Ltd., | 70% |
2、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93,311,306.69 | 537,335,924.28 |
负债总额 | 384,997,256.25 | 338,216,185.63 |
资产净额 | 208,314,050.44 | 199,119,738.65 |
项目
项目 | 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 | 2022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21,094,585.51 | 444,988,068.8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194,311.79 | 28,763,515.53 |
3、关联关系
公司继续持有悠远环境30%的股权,悠远环境成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且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晓彤先生以及副董事长刘秀琴女士担任参股公司悠远环境董事。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定价原则和依据
公司与悠远环境产生的关联交易是双方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交易的数量与价格
公司与悠远环境在预计的交易金额范围内开展业务,交易双方签订具体合同约定实际交易数量和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3、交易价款结算
公司与悠远环境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四、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双方正常经营所需,各关联方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属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及市场开拓的需要,双方经过全面审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根据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控,公司将遵循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利润来源不依赖上述交易,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6日
议案四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加快拓展公司主营材料类产品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发展,公司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远环境”)70%的股权转让给MANN+HUMMEL Life Sciences & Environment Holding 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曼胡默尔新加坡控股”)。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交易完成后,公司继续持有悠远环境30%的股权,悠远环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悠远环境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管理存在为其银行借款、开具保函提供担保的情况,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进展公告》(临2023-059)。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为悠远环境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41.529775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悠远环境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担保将被动形成关联担保。外方股东曼胡默尔新加坡控股因外汇管理手续未完善暂无法提供相应担保或反担保措施,针对前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文件中已有明确安排,同时针对目前已有的担保事项,将严格按照原最高额保证合同执行,同时在本次交易出售的股权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不再新增具体的担保事项,因此本次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 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年11月26日 |
注册资本 | 7204.6482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Ivan Mjartan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环境保护及空气过滤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及相关产品、原材料及配件的进出口、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的,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93,311,306.69 | 537,335,924.28 |
负债总额 | 384,997,256.25 | 338,216,185.63 |
资产净额 | 208,314,050.44 | 199,119,738.65 |
项目 | 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 | 2022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21,094,585.51 | 444,988,068.8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194,311.79 | 28,763,515.53 |
注:上表中2022年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进行审计(天职业字【2023】【20304】号)
3、被担保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悠远环境30%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LIEWXIAOTONG(刘晓彤)先生、副董事长刘秀琴女士担任悠远环境的董事。
三、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交割完成后,上述担保将成为公司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针对目前已有的担保事项,将严格按照原最高额保证合同执行,同时在本次交易出售的股权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不再新增具体的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为悠远环境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41.529775万元。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担保是因公司出售悠远环境70%股权导致的原合并范围内担保事项转变成关联担保,是历史期间已经发生并延续下来的,不属于新增关联担保。针对前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文件中已有明确安排,同时针对目前已有的担保事项,将严格按照原最高额保证合同执行,同时在本次交易出售的股权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不再新增具体的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为悠远环境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41.529775万元,本次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8,000万元,公司已实际提供人民币941.529775万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3%。其中对关联方(悠远环境)已实际提供941.529775万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3%。公司无担保逾期情况。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