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ESG管理办法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ESG履职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时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ESG发展理念与愿景
第六条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面向全球提供创新的海陆缆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不断构建东方特色的创新发展体系,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中。
第七条 公司以数字化、智能化和低碳化发展为中心,在绿色技术研发和清洁能源营养领域中持续技术投入,聚焦为客户、伙伴及产业链上下游创造价值,为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行业范例,推动产业和经济创新转型。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ESG管理架构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ESG工作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监督机构;
(三)ESG工作组作为公司ESG工作的执行层,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运营、营销、技术、制造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相关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供应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运营所在地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 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公司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福祉的深远影响。为此,公司致力于通过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公司应定期披露碳排放情况与减排绩效,公司将积极推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实现碳中和目标。此外,公司应定期评估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与机遇,确保公司在实现业务目标的同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为全球气候行动贡献力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断水应急方案和保障供应机制,并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植入针对性的节水措施,提升水资源综合管理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打造产品定向循环的生态闭环,提升循环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制定产品环境管理程序,针对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开展禁用物质风险管理,确保产品中物质的使用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助力乡村振兴。针对
乡村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改善、民生项目推进、乡村教育与技能培训提升、乡村环境与生态建设优化等实质性问题,做出积极贡献。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发展。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第三十七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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