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创时尚”)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43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解核实。现就《工作函》所提内容及问题回复如下:
近期,我部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有民事裁定书显示公司董事长李林涉嫌配资炒作公司股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公司董事长是否存在媒体报道所称情况,相关事实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市场各方及投资者对相关报道关注度较高,你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舆情,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及投资者关切,做好沟通工作。
经公司初步核查,回复如下:
1、我公司查证了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的关于陈刚、张晓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特30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陈刚虽主张张晓涛是受李林委托代为签署涉案《合作协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述案件当事人陈刚关于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林先生的有关主张,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2、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公司获取了李林先生银行账户,并检查了自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即涉案《合作协议》签署当年至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当月)的资金流水。经核查,公司未发现李林先生与案件当事人张晓涛、陈刚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2)公司董事长李林先生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人未曾委托案件当事人张晓涛与陈刚签署涉案《合作协议》;其本人未曾委托张晓涛向陈刚汇款;其本人也从未向案件当事人提供内幕信息、从未指示案件当事人操作买卖天创时尚股票;其本人与案件当事人张晓涛、陈刚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李林先生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上述银行流水及相关信息均真实、完整。
根据公司上述核查结果,未发现公司董事长李林先生存在媒体报道所称配资炒作公司股票的情况,其本人与案件当事人张晓涛、陈刚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其他声明及风险提示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公司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