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利润分配预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雄厚的专业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年审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为此,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
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为旗下控股公司提资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的,并在保前、保时、保后持续监控反担保方的贷款、信用及财务等情况,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该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流动性较好的前提下,在规定的额度内,将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公司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及合规性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建立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关于开展2023年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八、《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诺力股份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事前已经我们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诺力股份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列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经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仔细核对了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2023年,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裕龙 谭建荣 陆大明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