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国联股份(603613)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169号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玉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年1月11日,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265,000万元至 7,340,000万元,同比增长95.14%至97.15%;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12,000万元至113,500万元,同比增长93.63%至96.23%。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网上商品交易收入增长所致。

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更正公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际实现营业收入为4,026,897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12,579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时,尚未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公司对部分营业收入进行了净额法调整,该调整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偏差及更正情况。

综上,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及收入确认等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营业收入的差异幅度为44.57%,绝对差异金额高达323.81亿元,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迟至2023年4月27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玉华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玉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