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4-009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案件金额为13,640.35万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未考虑未予明确的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累计诉讼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对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情况进行了统计共计15笔,累计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13,640.35万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未考虑未予明确的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67%。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金额为6,984.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56%;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金额为6,656.2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11%。现就上述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情况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含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原告诉请)万元 | 进展阶段 |
1 | /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342.60 | 一审审理中,法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 |
2 | /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2,069.91 | 一审审理中,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
3 | /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 买卖合同纠纷 | 555.26 | 法院已受理,资料已提交,暂未立案 |
4 | (2023)苏0391民初66号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19.91 |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19.91万元(不含延迟支付利息),二审已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
5 | (2023)冀0302民初12370号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武安市崇义长天炉料厂 | 承揽合同纠纷 | 300.00 | 已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合同欠款300万元 |
6 | (2022)京0111民初11861号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双辽市河湖联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 加工合同纠纷 | 240.00 | 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款项240万元及利息 |
7 | /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14.12 | 已立案 |
8 | /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24.99 | 已立案 |
9 | (2023)京0102民初34821号 | 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7.27 | 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17.27万元及利息 |
合计 | 6,984.06 | / |
(二)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情况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含第 | 案由 | 涉案金额 (原告诉请) | 进展阶段 |
三人) | 万元 | |||||
1 | / |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5,152.68 |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管辖权异议驳回 |
2 | / |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1,344.63 | 一审审理中,法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 |
3 | / | 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 唐山飞冀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72.40 | 一审审理中,未出判决 |
4 | (2023)冀0302民初11351号 | 河北新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4.17 | 已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44.17万元 |
5 | (2023)冀0302民初11307号 | 刘向东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介合同纠纷 | 35.00 | 已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5万元,已支付10万元 |
6 | (2023)冀0302民初11501号 | 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7.41 | 已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7.41万元,已支付5万元 |
合计 | 6,656.29 | /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情况及进展(超过1,000万的诉讼)
(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诉讼情况
1、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具体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132+180 烧结机脱硝项目工程总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项目工程已通烟气并调试运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342.6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3)案件进展
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2、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具体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108㎡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付工程款合计4,32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80万元,案涉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11月份开始调试运行。原告多次发函、派员催告被告付款,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8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89.91万元(其中1,26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2年8月31日,62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2022年8月31日,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案件进展
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案件诉讼情况
1、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具体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2”,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GJT-QT-T2019/115《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m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技术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占用工程款4,320万元人民币期间的占用利息,以4,32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至工程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8,326,8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被告承包范围内的2x108m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
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2、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具体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1”,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 132+180 烧结机脱硝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730,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716,29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合计13,446,294.00元
(3)案件进展
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应收账款回收,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作为被告的诉讼主要系合同纠纷导致的反诉行为及子公司尚需支付的货款或工程款。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涉及的诉讼事项需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同时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情况,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