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目前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熟悉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在其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公司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此次续聘可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更好的完成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公司业务的快速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且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出口贸易对外汇结售汇需求的前提下,累计开展不超过1.2亿美元金额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余额),有利于锁定汇率风险,降低公司远期外汇的汇兑损失。业务头寸与公司年度实际外贸业务量相当,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不存在重大风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利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中必要的、持续性业务,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八、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可控,议案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十、关于《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
况,制定的公司薪酬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中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津贴计划内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提及的情况,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我们认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十二、关于《关于开展2023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四、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该额度包括前期对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其中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理财产品实际购买日期在投资有效期内即可),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十五、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该额度包括前期对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其中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理财产品实际购买日期在投资有效期内即可),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