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9  中曼石油(603619)公司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2,14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7%。本次质押后,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56,162,927股,占其持股数量的68.37%。

? 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56,162,927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8.37%;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69,162,927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9.91%。

一、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10,404,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 11月7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 股数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是否补充质押质押 起始日质押 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控股10,404,3002024/11/72025/1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67%2.25%偿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融资贷款
合计-10,404,300-----12.67%2.25%-

2.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曼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朱逢学、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中曼 控股82,142,70017.77%45,758,62756,162,92768.37%12.15%0000
朱逢学26,163,3985.66%13,000,00013,000,00049.69%2.81%0000
共荣 投资4,146,8110.90%000.00%0.00%0000
共远 投资2,991,1300.65%000.00%0.00%0000
合计115,444,03924.97%58,758,62769,162,92759.91%14.96%0000

(注:上述表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累计情况

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1,217,680股,占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13.66%,占公司总股本的2.43%,对应融资本金余额为1.00亿元;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4,540,94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7.70%,占公司总股本的3.15%,对应融资本金余额为1.40亿元。

中曼控股质押股份所对应的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出售资产等。

2.中曼控股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三、 其他说明

1、2024年8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逢学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李春第先生签署了关于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的《股权转让协议》,朱逢学先生拟将其持有的中曼控股56.32%的股权转让给李春第先生,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春第先生将持有中曼控股62.454%的股权,李春第先生将控制中曼控股,并通过中曼控股间接控制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构成管理层收购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2、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变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