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科森科技股票代码:60362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15H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股权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4-07-0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森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情况 ...... 7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上市公司、 科森科技 | 指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 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 P1062580 |
管理人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柏华超 |
管理人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TAAB2Q |
管理人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管理人通讯地址 | 上海市东方路985号15H |
管理人营业期限 | 2016-04-21 至 2046-04-2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柏华超 | 无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李茜 | 无 | 女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董事和监事在上市公司没有任职或兼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
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科森科技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后协议转让买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科森科技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冬梅2024年07月0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王冬梅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5%,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40,0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增持方式 | 增持期间 | 增持均价 (元) | 增持股数 (万股) | 增持比例 |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协议转让 | 2024年07 月02日 | 5 | 2,800 | 5.05% |
2、股东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 例(%) | ||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普通股 | 0 | 0 | 28,000,000 | 5.05% |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王冬梅
乙方(受让方):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科森科技2,800万股股份(约占科森科技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05%)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以5元/股,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140,000,000)。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科森科技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
2.在双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剩余款项由乙方将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115,000,000)分笔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部分股份转让款。 3.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笔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五(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五(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
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
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自然人。
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
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3.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
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
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且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在协商和仲裁期间,各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决情况下,应继
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七)其他条款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
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当然影响本协议其它
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3.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影响对各条款内容的理解。
4.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所含交易达成之全部合约,并取代各方以
前就该交易达成之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
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6.本协议经自然人签字、机构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叁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用于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为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认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07月0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科森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日期:2024年07月02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苏州 |
股票简称 | 科森科技 | 股票代码 | 6036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28,000,000 股 变动比例:5.0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冬梅于2024年07月0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王冬梅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40,0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 权益变动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权益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即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七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