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知悉公司监事张晓红女士之配偶朱玺玺先生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监事张晓红女士之配偶朱玺玺先生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3/5/25 | 买入 | 1000 | -19,380.00 |
2023/5/26 | 卖出 | 1000 | 19,680.00 |
2023/6/09 | 买入 | 2500 | -56,250.00 |
2023/6/12 | 卖出 | 2500 | 63,000.00 |
2023/6/20 | 买入 | 2400 | -62,400.00 |
2023/6/21 | 卖出 | 2400 | 61,680.00 |
买入合计 | 5900 | -138,030.00 | |
卖出合计 | 5900 | 144,360.00 |
注:上表中买入的成交金额以负数表示,卖出的成交金额以正数表示。
朱玺玺先生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此次短线交易获利6,330.00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盘后,朱玺
玺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交易公司股票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朱玺玺先生此次短线交易获利6,330.00元,至本公告日,朱玺玺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获利6,330.00元上交公司。
2、经与张晓红女士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张晓红女士未向其配偶朱玺玺先生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对于公司2023年6月2日与2023年6月17日公告的拟对外投资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对外投资暨签署增资协议的事项,张晓红女士未参与谈判及沟通等工作,在董事会审议前对相关投资事项不知情,其配偶朱玺玺未获取相关信息。朱玺玺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朱玺玺先生并未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朱玺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朱玺玺先生将进一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等规范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张晓红女士将督促其配偶进一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等规范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亲属严格执行,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3、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