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3  利通电子(603629)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

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3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