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利通电子(603629)公司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10月

目 录

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大会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接待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当天下午13:30前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没有在规定的股东登记日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或不在现场会议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股东,或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后进场的股东,恕不能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

四、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五、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除现场投票外,还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日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0月18日,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当日的 9:15-15:00。

六、股东在大会上的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钟。主持人

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回答股东问题。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作答。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每张表决票务必在表决人(股东或代理人)处签名,未签名的表决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为废票处理。

八、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现场宣布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14:0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

(一)网络投票日为股东大会召开日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当日交易时间:

9:15-9:25,9:30-11:30,13:00-15:00;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树伟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介绍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宣布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三)宣读股东大会议案及内容;

(四)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确定计票人、监票人;

(六)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会议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现场投票结束后,休会,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上传至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复会,监票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具体实施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专用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同意董事会就关于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