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3、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