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42.00万股调整为438.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110.00万股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552.00万股调整为
548.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人调整为15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0月1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1.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4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