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名调整为15名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2.00万股调整为438.00万股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42.00万股调整为438.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110.00万股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552.00万股调整为548.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人调整为15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7、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