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股网  2023-12-21  利通电子(603629)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具体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资金需求等情况,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的节约公司财务费用,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着对股东利益负责、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原则所作出的慎重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