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具体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具体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情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