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3,000万、上限为人民币5,000万,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4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