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5-25  拉芳家化(603630)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发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15人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交易时间合计买入(股)合计卖出 (股)
1杜敏监事2023/11/28至2023/12/1-20,000
2郑凯荣控股股东近亲属2024/2/7至2024/4/1721,50014,000
3郑凯雄控股股东近亲属2024/4/2至2024/4/25,000-
4陈宏核心管理级员工2023/11/29至2024/3/2057,90057,900
5陈光胜核心管理级员工2024/2/2至2024/2/205,3005,300
6林永利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3/10/30至2024/4/23211,900211,900
7罗开云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4/2/7至2024/3/112,5002,500
8蒋正洪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3/10/31至2024/4/2213,80014,800
9谭政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3/12/12至2023/12/12-3,700
10郑远成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4/1/24至2024/4/23173,100173,100
11张奕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4/2/6至2024/2/61,900-
12蔡泳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4/2/7至2024/4/17300300
13吴开鹏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3/11/8至2024/4/105,7004,800
14邓安晓核心管理级员工2023/11/8至2024/4/175,9002,300
15黄秀玲核心管理级员工2024/2/8至2024/2/276,9006,000

经核查,前述1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自身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中,根据核查对象林永利、蒋正洪、郑远成、蔡泳、吴开鹏、邓安晓出具的承诺函,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出于审慎原则,其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及时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自查期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沪市)》;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