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13 2026/8/14 2026/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2026 年6 月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2,412,8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972,096.0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13 2026/8/14 2026/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人民币0.32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895888
特此公告。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