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泰禾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许大红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经核查,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我们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许大红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大红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魏先彪先生与徐加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亦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聘任魏先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徐加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魏先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加桢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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