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9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部分厂房租赁于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租赁面积7397.74平方米(其中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前三年,年租金及物业费合计216.61万元,第四年起根据市场价,年度涨幅以上年房租为基础,涨幅比例不超过5%。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于2023年2月1日同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议案》,同意公司近12个月累计的相关对外出租厂房的交易事项,其中包含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现应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原合同中的部分租赁面积(即解除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经公司内部相关流程审批,公司于2023年
5月26日同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解除协议》。
●本次部分解除事项所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的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于2023年2月1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公司将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及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租赁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
按照原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应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的要求,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解除协议》。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提前解除公司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的租赁,3号部分厂房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原合同中关于5号厂房的相关内容仍然有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解除事项所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的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44732
企业类型:分公司
负责人:JANG SANG SU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66号泰禾产业园5号厂房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及相关产品、汽车液体系统、
制冷液体系统生产;公司自产产品销售;从事以上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部分解除事项所涉及厂房为公司自有厂房,明细如下:
厂房名称 | 厂房地址 | 解除面积 |
3号部分厂房 | 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66号 | 2364.27平方米 |
本次部分解除事项所涉及厂房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厂房租赁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2023年2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THXI20220121002),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66号泰禾产业园区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和3号部分厂房面积为2364.27平方米,用作厂房用房。租赁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厂房租赁价格为前三年按照人民币24/平方米/月,即每月177545.76元,年租金合计2130549.12元,此外,收取物业费0.4元/平方米/月,合计物业费35509.15元/年,双方协商后实际收取租赁费与物业费共计2166058.27元/年。
现应乙方要求提前解除部分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解除乙方承租的甲方位于桃花产业园玉兰大道66号泰禾产业园3号部分厂房,面积为2364.27平方米,原合同中关于泰禾产业园3号部分厂房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
2. 乙方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将乙方的设备、物资等自行搬出,并负
责将厂房清理、打扫干净,按原状恢复。搬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行负责清运。清理完成后,双方共同对厂房、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与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若乙方不按时退租或乙方不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1%的违约金。
3.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给甲方3个月的违约金,按照人民币24/平方米/月,共计支付170227.44元(2364.27*24*3=170227.44)。该违约金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
4. 本协议仅解除原合同中涉及泰禾产业园3号部分厂房,原合同中关于泰禾产业园5号厂房的协议内容仍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合同中的租房保证金全部转为泰禾产业园5号厂房的租房保证金。
5.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6. 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解除事项是基于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该事项,并及时关注和跟进交易对方的履约情况。本次部分解除事项将使公司租赁收入有所减少,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厂房租赁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