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智能”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或“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时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73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具体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67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950.6700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对应的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
189.00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5.03元计算得出。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202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公司已完成本期回购事项,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55,165股,已经回购的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4.99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1.48元/股,累计支付金额人民币20,096,152.20元(不含交易费)。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4年5月6日,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60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7%,回购最高价格为人民币12.44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人民币9.02元/股,回购均价为人民币11.0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7,108.0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5,161,765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2.81%。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5.03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83元的50%,为4.92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05元的50%,为5.03元/股。
(二)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上述对象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发展、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基础,上述对象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适当的价格实现对前述人员的激励,可以调动参加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促进公司与公司员工、股东的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持续提升,从而稳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同时,基于激励与考核对等、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设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对参加对象也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可以有效地将公司与公司员工、股东的整体利益绑定,在实现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参加对象获得相应的激励权益,而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业绩也将获得稳定保障。
综上,在参考相关政策与市场实践,并综合考量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同时兼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以适当、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激励作用的目的,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后,遵循激励约束对等原则,公司合理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和激励力度,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该定价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
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189.0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8,337.5358万股的1.03%。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持有人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和D 共5个档次。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 B及以上 | C | D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50% | 0 |
若上市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过程,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计划解锁数量,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收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择机出售后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第九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含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1/2以上份额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事项;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个人放弃认购份额、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1、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持股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择机出售以后以原始出资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二)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与公司签订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务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而离职;
4、持有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5、劳动合同到期后,持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6、公司主动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依据本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
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第二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