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790,050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5月24日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年1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6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2-013),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5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2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3.25万股,激励对象由116人调整为95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19.10万股调整为275.85万股。
7、2022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的79.77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1.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2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90,05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5月1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万股。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8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79.775万股调整为70.775万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 授予后剩余股票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 | 2022年3月11日 | 12.21 | 319.10 | 116 | 79.775 |
预留授予 | 2023年2月10日 | 11.91 | 79.775 | 30 | 0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3月1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92,141.91万元,与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129,456.51万元相比,增长率为48.42%。 综上,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首次授予的95名激励对象除4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9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解除限售系数均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0%,即91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0,0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33%(总股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售性股票数量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付伟才 | 副总经理 | 130,000 | 39,000 | 30.00% |
吕敬 | 董事、财务总监 | 100,000 | 30,000 | 30.00% |
吴剑凯 | 副总经理 | 100,000 | 30,000 | 30.00% |
核心骨干员工 (共88人) | 2,303,500 | 691,050 | 30.00% | |
合计 | 2,633,500 | 790,050 | 30.00% |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了离职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后的首次授予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5月2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790,05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股)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416,250 | -790,050 | 2,626,20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4,400,000 | 790,050 | 135,190,050 |
合计 | 137,816,250 | 0 | 137,816,250 |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春光科技本次解锁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公司尚需 就本次解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