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杨晋涛、张忠华、周国华2024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