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43,214.9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未分配利润 | 79,202.20 |
少数股东权益 | 64,012.78 |
2022年度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121,815.55 |
2、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