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关于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2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国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国海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刘国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董事;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85,9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81,692股,交易金额2,205,010.8元;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45,7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45,700股,交易金额1,407,622元。
刘国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康隆达”,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刘国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国海作为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刘国海先生自2020年5月7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并于2022年11月18日辞去上述职务。刘国海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其本人将以此为鉴,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谨慎操作,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